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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德里國際注冊的有效期與獨立性
2013/02/18 來源:http://www.wdlzh.cn 編輯:m_8cad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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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標注冊的有效期。國際注冊的獨立性。在原屬國的保護的終止)
(一)在國際局的商標注冊的有效期為二十年,并可根據(jù)第七條規(guī)定的條件予以續(xù)展。
(二)自國際注冊的日期開始滿五年時,這種注冊即與在原屬國原先注冊的國家商標無關系,但受下列規(guī)定的限制。
(三)自國際注冊的日期開始五年之內,如根據(jù)第一條而在原屬國原先注冊的國家商標已全部或部分不復享受法律保護時,那么,國際注冊所得到的保護,不論其是否已經(jīng)轉讓,也全部或部分不再產(chǎn)生權利。當五年期限屆滿前因引起訴訟而致停止法律保護時,本規(guī)定亦同樣適用。
(四)如自動撤銷或依據(jù)職權被撤銷,原屬國的注冊當局應要求撤銷在國際局的商標,國際局應予以撤銷。當引起法律訴訟時,上述注冊當局應依據(jù)職權或經(jīng)原告請求,將訴訟已經(jīng)開始的申訴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的抄件,以及法院的最終判決,寄給國際局,國際局應在國際注冊簿上予以登記。